根據《入境條例》,有六項類別的人士合資格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(香港特區)居留權。此外,任何人士如符合該條例的過渡性安排,也有資格享有居留權。本頁將解釋哪些人士屬於這些類別,列出有關的過渡性安排,以及說明哪裏可取得更多相關資訊。 根據《入境條例》,任何人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項,則屬於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,享有居留權。 中國公民 非中國公民 有關「中國公民」、「定居」和「通常居住」的詳細定義可在以下連結找到: 以下連結提供一覽表,說明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的資格: 中國公民 在緊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據當時生效的《入境條例》屬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,只要有關人士繼續保持中國公民的身份,則由1997年7月1日起繼續是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。 非中國公民 非中國籍的人士如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屬香港永久性居民,在以下情況下根據以上(d)項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,並豁免遵守(d)項第二及第三點的規定: 以下連結提供過渡性安排說明的一覽表 以下各連結提供更多資訊,說明不同情況下的居留權資格,包括需要以什麼文件來證明自己的資格,以及喪失香港特區居留權的後果。 中國公民: 非中國公民: 喪失居留權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