憑藉香港法例第318章《工業訓練(製衣業)條例》第25條,海關關長可向少付製衣業訓練徵款的人徵收附加費,就每份已呈交的出口報關單可徵收的附加費上限為少付徵款的20倍(但附加費金額不得超過$10,000)。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附加費發出的繳款通知書,必須於該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14天內繳付費用。 任何須繳付附加費的人,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《工業訓練(製衣業)條例》第28條條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對。 反對者如對反對結果感到受屈,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《工業訓練(製衣業)條例》第29條列出的程序,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。